浏览次数:1248作者: 保障部 发布时间:2024-12-01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职工困难帮扶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能,确保资金安全规范运行,根据财政部《职工困难帮扶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2〕377号)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中央财政职工困难帮扶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总工办发〔2022〕2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帮扶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全省各级工会开展职工困难帮扶工作的资金,包括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省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地方财政帮扶资金、工会经费安排帮扶资金及其他帮扶资金。
第三条 帮扶资金管理使用,遵循“政府引导、工会统筹,突出重点、注重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围绕国家劳动领域政治安全决策部署,立足工会职责,引导工会切实解决职工困难,保障职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条 省总工会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和资金管理,负责编制帮扶资金年度预算、分配和管理帮扶资金,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帮扶项目实施,做好监督检查。全面加强帮扶资金绩效管理,严格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帮扶资金绩效自评,及时整改自评发现的问题。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项目责任主体
第五条 帮扶资金用于支持工会巩固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成果,持续提升职工生活品质,在职工遇到各类临时性、突发性、特殊性困难时开展前置性、补充性、开发性帮扶和送温暖服务,充分体现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对职工群众的关心关爱。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支持巩固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成果。在社会救助体系基础上,充分发挥工会枢纽平台作用,增强帮扶资金开发性功能,引导带动社会资源参与工会帮扶救助项目,协同做好因遇临时性、突发性困难暂未纳入政府社会救助范围的,或按现行政策标准接受社会救助后仍存在其他困难的职工家庭帮扶工作。根据职工困难情况和实际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事前预防和事后救助项目。
(二)支持对特殊职工群体的送温暖和帮扶服务。支持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特殊职工群体遇到的急难愁盼问题。对在国家重大项目工程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突发重大灾害期间坚守抗灾一线,长期工作在苦、脏、累、险、危、害等艰苦岗位一线,患职业病、因公伤残,非自愿性待岗下岗失业导致生活困难,家庭成员罹患重大疾病的职工和因公牺牲职工家属开展走访慰问。对发生临时性、突发性困难的职工开展帮扶和慰问。
(三)支持工会提升职工生活品质。用于支持工会帮助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立工矿区、远离城市的偏远工作场所以及艰苦岗位一线职工等特殊职工群体改善生活条件、解决生活后顾之忧。
(四)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全国总工会决策部署,省总工会确定的维护职工队伍稳定的其他相关支出项目。
第六条 帮扶资金使用对象原则上是已加入工会组织的职工。各级工会对尚未加入工会的劳动者开展帮扶项目,应当加强宣传动员,发展其成为工会会员。
长期居住在城市、生活遇到特殊困难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或用工平台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可纳入帮扶范围。
居住在独立工矿区、企业集中生活区的离退休人员、病退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可由地方总工会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帮扶范围。
因公牺牲干部职工遗属和工亡家属家庭遇到特殊困难的,可纳入帮扶范围。
帮扶资金不得用于工会的一般性支出,包括:支付工作人员工资或办公经费;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车辆、手机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基本建设投资;其他与帮扶工作无关的支出。
第七条 省总工会、各市、县(市、区)工会、相关备案的其他资金使用主体为项目责任主体,负责做好本级项目规划、储备、申报、实施、绩效监控与自评等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八条 帮扶资金按照项目法进行分配,各级工会要开展项目储备和申报工作。省总工会根据年度工作重点、项目申报情况与全国总工会支持项目情况,在年度资金规模内通过项目配套补助、以奖代补、专项补助等方式进行支持,不简单切块下拨。
第九条 省总工会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全国总工会决策部署,制定年度帮扶工作任务,提出资金重点支持方向,科学合理制定项目标准。其中:
(一)直接补助到帮扶对象家庭类的项目,应当参照物价指数、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救助保障水平等因素确定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政府同类救助项目标准。
(二)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项目,应当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规定,并参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相关标准实施。
(三)支持送温暖、提升职工生活品质项目和特定地区工会补服务短板的项目,主要依据职工人数、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帮扶工作基础、帮扶资金绩效情况等因素科学测定。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帮扶资金实行全面预算绩效管理,严格绩效目标管理,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不断提高帮扶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各资金使用主体要充分考虑各地实际情况、服务职工群体类型、服务内容与规模,认真编制绩效目标,按照省总工会统一部署要求,开展项目编制储备与申报。省总工会按照全省项目储备情况编制预算,并做好项目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各资金使用主体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做好绩效监控,开展中期绩效自评,对绩效监控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改进,确保绩效目标落实。项目结束后,各资金使用主体应及时开展绩效自评。省总工会对重点帮扶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并形成绩效评价报告。
资金原则上当年度使用完毕。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终止导致项目不能完成既定目标的,需及时向省总工会报告情况和原因,并根据情况进行调整调剂。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健全帮扶项目资金协同管理和监督机制,相关部门在项目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预算编制、项目实施、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环节根据职责分工履行帮扶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监督职责。
(一)权益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帮扶项目实施办法,做好项目规划、审核、储备、批复建议方案制定等工作,指导跟进项目实施,会同财务部门做好落实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组织实施工作总结、绩效自评和对项目汇总管理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会职工服务中心负责建立和管理困难职工档案,开展具体帮扶工作。
(二)财务部门负责帮扶项目资金的接收、拨付、核算等财务管理和监督,做好项目预算规划和财务指导,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组织开展项目整体绩效评价,加强绩效管理。
(三)经审部门负责对帮扶项目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帮扶资金的管理使用应当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在帮扶资金取得、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应当在工会经费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帮扶资金项目设计、预算评审、项目论证、绩效评价、招标、验收等相应工作经费,保障帮扶项目实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市总工会用于职工困难帮扶资金可参照本办法管理,也可制定本级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报省总工会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总工会权益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工会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皖工办〔2020〕13 号)同时废止。